《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做出如下意见:
一、县政府依法对县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负总责。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案件重新处理的具体工作。
我县山林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山林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并在县自然资源局的统筹协调下,共同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如各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案情复杂或主管部门应当回避的案件,需要由其他部门协助开展调处工作的,可以将案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协调其他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处。
二、县司法局主要职责是协调、督促、指导全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县调处中心是县司法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调解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有关服务工作;
(二)协助排查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纠纷情况;
(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调查确权;
(四)协助依法依规办理与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利害关系、涉及国家所有权属纠纷案件;
(五)协助办理纠纷案件的调处事项:案件的受理告知答辩、现场勘验、案情核实调查、质证、调解、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印制、送传行政处理决定书。
(六)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乡(镇)政府按照《条例》的规定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确需县政府调解处理的,由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水利权属纠纷按《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管辖与处理。
各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乡(镇)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因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引发的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由县政府指派对应主管部门和案件所在地乡(镇)共同妥善处置。
五、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调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各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调处机构或成立调处工作组,及时调整充实调处人员,保障调处工作用车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调处办公条件,确保全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顺利开展。
2021年10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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