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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石先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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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依据
你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参加上思县水利站委托广西睿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上思县叫安镇叫安村集中供水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你公司成为成交人,并于4月7日收到成交公告。4月23日,上思县水利站收到你公司致函,因你公司原定项目经理辞职,证件变更至其他公司,你公司没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且你公司因业务原因资金紧张,导致你公司技术人员不足、资金紧张。因此你公司放弃成交资格。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放弃成交资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2449449元(贰佰肆拾肆万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千分之八的罚款19595元(壹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
(二)列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2021年5月24日起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上思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库上思县支库;账号∶200704000004271001;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思县人民政府或防城港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思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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